劳动关系协调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公众之一,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清理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仅保留了140项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师”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中坚力量,获得了国家和广大从业者的认可,仍然保留在“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0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文件精神,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师人才队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同呈教育机构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的推广中,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特别告知: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师一、二级,将获得一级2210、二级2000的培训费用补贴
劳动关系协调师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国家劳动部官方网站上查询,
是相关人员求职、任职、晋升、包括出国等的法律上的有效文件,可计入档案,全国通用。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1.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1. 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 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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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周一至周日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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